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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周刊】税收政策导读

重要政策导读

近期颁布的税收政策中有6项需要重点关注:
●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发布;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
● 2020年印花税票有关事项明确;
● 《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
● 给予所罗门群岛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 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明确。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发布

2020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告》主要明确: (1)《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的情形及机动车发票的种类。 (2)机动车销售方的类型。 (3)机动车发票使用方面新的便民措施。 (4)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的注意事项。 (5)《办法》实施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操作方面新的变化。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有误或者发生销售退回情形,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 (7)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注意事项。 (8)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如何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

2020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中的相关表单和填报说明废止。 《公告》主要明确: (1)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调整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2020年印花税票有关事项明确

2020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行2020年印花税票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1号)。 《通告》主要明确: (1)2020年印花税票以“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为题材,一套9枚,图案左上角有镂空篆体“税”字。各枚印花税票底边左侧印有“中国印花税票”和“2020”字样,中部印有图名,右侧印有面值和按票面金额大小排列的顺序号(9-X)。 (2)印花税票打孔尺寸为50mm×38mm,齿孔度数为13×12.5。20枚1张,每张尺寸280mm×180mm,左右两侧出孔到边。 (3)印花税票防伪措施包括:采用哑铃异形齿孔,左右两边居中;图内红版全部采用特制防伪油墨;每张喷有7位连续墨号;其他技术及纸张防伪措施。

《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

2020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20〕74号)。 《通知》主要明确: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办发〔2020〕42号文件规定,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和税务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主要任务及实施步骤包括: (1)梳理确认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2021年1月15日前)。 (2)研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2021年1月底前)。 (3)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2021年2月10日前)。 (4)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程序(2021年3月底前)。 (5)修改信息系统、办税指南(2021年6月底前)。 (6)发布目录、文本和指南(2021年6月底前)。 (7)正式实行及持续改进(2021年7月1日开始)。

给予所罗门群岛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2021年1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给予所罗门群岛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1号) 。 《公告》主要明确: 自2021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所罗门群岛的97%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97%税目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税委会公告〔2020〕11号)特惠税率栏中标示为“受惠国LD”的8097个税目、“受惠国1LD1”的184个税目,共计8281个税目。

2020年第四季度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明确

2021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公告》主要明确: (1)自2021年1月7日起,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非标准品的征收标准按照标准品征收标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2)缴费人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向税务机关申报汽油、柴油销售数量和应缴纳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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